西安理工大学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
(西安理工校办〔2020〕4号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、陕西省关于教育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(以下简称“统计工作”),根据《教育统计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4号)和《陕西省教育事业统计管理实施细则》(陕教规范〔2019〕17号)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:
(一)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教育统计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颁布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。
(二)准确、及时填报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统计资料,完成上级下达的统计任务。
(三)及时搜集、整理反映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状况的统计资料,为学校科学规划、优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。
(四)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,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和领导决策服务,提供统计咨询意见,实行统计监督。
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统计资料是指以“西安理工大学”名义报送的有关高等教育统计信息中的各类信息,主要包括学校基本信息、学校基本办学条件、教师信息、学生信息、学科专业信息、招生信息等,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、报告和规定等文件。
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,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提供、报送、管理和保密等工作。
第五条 学校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,按时拨付到位,保障统计工作正常、有效开展。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软硬件设备,保障学校统计工作正常、有效开展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
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领导小组”),全面统筹领导学校统计工作。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,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,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。
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能:
(一)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工作制度,构建并逐步完善符合本校发展要求的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。
(二)协调、管理全校统计工作,根据统计任务需要,设置统计岗位,配备专职统计人员。
(三)协调相关单位及时、准确地填报上级部门的各种综合性统计资料。
(四)定期搜集、汇总学校基本统计资料,编制统计信息简报,发布统计信息。
(五)建设学校统计工作数据库,推进统计信息搜集、处理、传输、共享、存储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。
(六)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,为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。
(七)组织开展学校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,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。
第七条 组建学校统计工作组,校长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,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(兼)职统计人员,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。相关职能部门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,因特殊原因调动者须办好资料移交手续,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。
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,建立和落实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。
(二)负责组织填报学校和上级对口部门的各类统计资料。
(三)如实提供统计资料,准确、及时地完成下达的各类统计资料。
(四)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,保证统计数据来源准确,有据可查。
(五)积极开展本单位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。
第八条 全校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、逐级上报”的管理体制,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工作机制。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校的综合统计资料,并对本单位报出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。
第三章 统计工作制度
第九条 审核签发。
(一)校属各单位向校内报送的各类统计资料,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,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。
(二)校属各单位向校外报送的单一(专项)统计资料,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,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,确保无误后由校属单位报出。
(三)校属各单位向校外报送的综合统计资料,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,呈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报出。
第十条 台账管理。校属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,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、统计台帐等管理制度,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、漏、重复等情况发生。
第十一条 统一归档。校属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保管和内部归档制度。学校档案馆建立统计报表卷宗,校属各单位按照规定定期归档,归档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、审核人、本单位负责人签名,并加盖单位印章。
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,应当至少保存2年。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,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,应当至少保存2年。
第十二条 统一公布。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校长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,通过编印学校信息简报、更新学校主页、发布招生简章等方式,定期公布,各单位援引数据应以此为据。
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
第十三条 单一(专项)统计资料流程
(一)职能单位接到统计任务后,由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按要求收集、整理数据,完成填报工作;
(二)职能单位负责人对单一(专项)统计资料审核签字后,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;
(三)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无误后方可报出,同时,统计资料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四条 综合统计资料报送流程
学校综合统计资料校属各单位按既定业务分工组织填报,工作流程如下:
(一)接到上级部门统计任务,由业务归口单位牵头,制定填报方案,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开展填报工作;
(二)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统计信息的采集、填报、审核工作,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牵头单位;
(三)牵头单位审核、汇总送交统计信息,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,呈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出,同时,统计资料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第五章 培训与奖惩
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(兼)职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,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最新指示,研究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,总结交流工作经验,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。
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、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,在个人职称、岗位评聘和工作考核中给予适当倾斜。
第十七条 凡虚报、篡改、伪造、编造统计资料,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资料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理工大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西安理工大学统计工作实施细则》(西理办〔2007〕13号)同时废止。